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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