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
(2020年9月1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住所。本会名称: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英文译名:Hunan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 (HHMA)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110号中南大学湘雅老校区。
第二条 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和健康管理相关医学健康科研教学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健康管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基本职责是: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健康管理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健康管理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健康管理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湖南省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和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健康管理学术交流、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二)开发和推广健康管理新成果、新技术和先进经验,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三)编辑出版健康管理学专业科普教材,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及科技评审;
(四)为我省健康管理事业的发展进行科技论证和科技咨询;
(五)承办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运动与营养的指导和研究;
(七)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素养和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八)组织开展心理的指导和研究;
(九)组织开展环境与生活方式管理的指导和研究;
(十)组织开展社区慢病管理的指导和研究;
(十一)组织开展收集健康信息,制定健康评估标准。
(十二)组织开展对健康保险的指导和研究;
(十三)组织开展就医指导与医患和谐的指导和研究;
(十四)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与评估的指导和研究;
(十五)组织开展老年颐养的指导和研究;
(十六)组织开展妇幼健康的指导和研究;
(十七)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的指导和研究;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十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第1款和第2至第7款条件之一: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者;
3、具有主管(治)医(技)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编辑以上及相关技术职称者;
4、获得健康管理师、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
5、获得医学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者;
6、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健康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健康相关专业专科毕业,从事健康管理工作2年以上者;
7、没有以上学历或未获得以上职称资格,但有5年以上健康管理实际工作经验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医疗保健、健康管理(体检)、康复保健、医药教学和科研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2、具有一定数量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科技人员,且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
3、各理事所在单位为本会当然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或所在单位推荐,本会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审批并报本会备案;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六)优先取得学会给予技术咨询;
(七)请求学会举办健康管理学继续教育培训班等培训活动。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有关决议和提案;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执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十)组织分支机构和会员开展全省性健康管理学术活动、科普活动,开展健康管理专业技术指导。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会长1-3人、顾问1-3人、会长1人、副会长5-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5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本届理事会表决2/3同意通过后,报业务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届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5人单数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与理事会届同,监事会可连选连任。本学会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监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重大事项决策和秘书处执行情况。
(四)监督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监督秘书长的选举和任职考核;监督理事、常务理事的辞职、罢免;监督分支机构的成立、换届选举和考核。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应由监事会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可由会长书面提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提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2/3同意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学会行使法人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担任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经考核不合格的,经常务理事会提议,理事会表决2/3通过后予以罢免,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活动的二级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一)制订本专业委员会(学组)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评价、审定专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三)掌握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技术项目、咨询工作和技术指导,鉴定、推广新成果、新技术;
(五)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六)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七)沟通与有关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学术联系。
第三十六条 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办法: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及热心工作、有一定权威的科技骨干力量,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并有挂靠单位等条件可申请建立专业委员会(分会);
(二)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有发起人(至少5人)签名的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并由挂靠单位出具承诺和证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一)专业委员会视本专业队伍大小,经民主协商推选出委员(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0人)组成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员一般应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专业委员会可聘任秘书1-2人,协助正、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选举前应事先报本会进行资格审查。
(二)委员会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本会会员;
(三)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正、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隔届可再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连任可适当放宽。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应报经本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四)届满改选时,委员更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50岁以下委员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五)专业委员会连续2年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视为自动取消。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2.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4.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5.业务主管单位专项业务经费拨款;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标准是:
1.单位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1000元/每年;
理事单位2000元/每年;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每年;
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每年;
2.个人会费标准:每人每年40元,由会员申请入会时自愿交纳。
3.会员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实行一年一次性交费制,交费时间应不晚于当年10月份。
4.会员单位如自愿交纳超过以上标准会费的,可以与学会签署赞助协议形式提供。
5.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学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可予以减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理事会交办工作任务和学会日常业务工作。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