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会员权力的履行,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会员构成等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代表资格条件
(一)经本学会注册的正式会员;
(二)会龄满1年以上
(三)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会员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反映会员要求或提交相关议案,
(二)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制定或修订学会理事会重要制度性文件。评价理事会工作,审议学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及监事,选举常务理事、理事。
(四)决定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行使选举权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会员单位推选会员代表数额:会长、副会长单位6名,常务理事单位4名,理事单位2名,会员单位1名。
(二)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推选会员代表数额:委员超过200人以上推选6名,委员超过150人推选4名,委员超过100人推选3名,委员100人以下推选2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秘书直接作为会员代表。
(三)上一届理事会任职期间担任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可直接成为会员代表。
(四)上一届常务理事会邀请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名,可直接成为会员代表。
(五)本届侯选的理事、监事、拟任副秘书长直接作为会员代表。
四、会员代表资格的免除
(一)当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二)会员代表当其卸任时,与之相关的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三)受到党纪国法处分和刑事处罚的会员自动丧失成为会员代表的资格。
五、 附则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此办法产生。
(二)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制定并修改。
(三)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